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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海事委员会向国会报告,请求加大对承运人的合同的管理权限

联邦海事委员会联邦海事委员会主席理查德.爱.林德斯卡(Lidinsky)和专员瑞百克.艾芙.戴尔(Rebecca)造访美国国会的运输基建委员会和海上警备队和海上运输委员会,向国会报告有关船舶运力问题的调查。联邦海事委员会最近发布第26号取证调查报告,针对发货人的投诉,对进出美国航线的船舶运力和现有集装箱设备问题进行调查。

6月30日号的听证会上,戴尔专员详细报告了调查进展情况。戴尔专员说,调查主要围绕船舶舱位短缺问题,在美国的有些地区长期缺少集装箱设备问题,以及船公司履行服务合同的做法等方面。联邦海事委员会最近还进行了一系列保密性的约谈,以取得调查所需的信息材料。戴尔专员和林德斯卡主席称,最近几个月,船舶运力已经增长,但这些增长跟不上美国贸易的发展速度。进一步说,在高峰季节,有些贸易的进出口需求的增长会进一步使运力短缺。在美国有些地区出口货的集装箱设备的安排仍有困难,并且费用昂贵。在今年3月,奥巴马总统指示政府机构“尽力使用现有的联邦资源”,确保美国近5年的出口增长。联邦海事委员会正在全力以赴,支持达到这一目标,戴尔专员陈述了以下尽快行动的建议,这些建议得到了6月23日联邦海事委员会的批准。

  • 快速反应小组: 联邦海事委员会设立了下属的消费者事物和争议解决服务办公室(CADRS),快速解决发货人与船东间的争议- 特别是取消订舱,延期订舱和集装箱设备短缺等问题。
  • 监管泛太平洋稳定运价协议组织和西行泛大西洋稳定运价协议组织: 联邦海事委员会将通过取得 泛太平洋稳定运价协议西行泛大西洋稳定运价协议组织 的成员关于美国亚洲航线的运输协议,从而加大对该组织的监管力度。
  • 对全球联盟的监管: 联邦海事委员会已经指示其员工对如何快速反应和对全球航线联盟的承运人的加强监管提出建议。
  • 延长证据收集调查: 第26号证据收集调查 延长至2010年11月30日,这将使联邦海事委员会可以继续调查在高峰季节的问题,并寻求解决的办法。在此期间也继续展开约谈。

林德斯卡主席也建议国会小组开始考虑调整海运法,这一建议起先是由戴尔专员首先提出的。他建议,修改法律,使联邦海事委员会在仲裁和调解进出口商与承运人的争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他同时建议对船公司拒绝接受美国出口商集装箱托运应当给予立法和规章上的制裁。国会海岸警卫队和海上运输委员会主席众议员Elijah E. Cummings要求联邦海事委员会主席30天内提供立法建议的初步目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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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太平洋稳定运价组织执行和调整高峰季节附加费

从事于东亚至美国航线的泛太平洋稳定运价协议组织,(联邦海事委员会登记号为011223)近期已执行2010年成本回收计划中提出的高峰季节附加费。在这一航线上货运量的大幅增长已经促使船东比往年更早执行高峰季节附加费,大部分成员已修改运价登记,在7月底或8月1日起正式执行。

2010年成本回收计划中,该组织成员通知从2010年8月1日起征收每40’标箱400美元的高峰季节附加费。这一收费是针对在高峰季节大量货运操作费和集装箱设备调配成本。由于货运需求的大幅上扬,该组织的许多成员从6月15日起开始征收此项收费。在最近几周,承运人已经修改运价本,从7月底或8月1日起调高这项收费,以每标箱600美元至1200美元不等。一般来说,运至美国太平洋口岸港口的货运,此项收费标准较低,而去内陆点和大西洋港口的货运,此项收费标准较高。有些船公司规定了此项收费的终止日期为11月30日,但许多船公司则没有规定收费的终止日期。

高峰季节附加费,燃油附加费和普通运价调整费加在一起使运费达到东亚/美国航线近几年的最高点。在最忙的货运点,举例说,香港至洛杉矶,最低的 运费已达2600美元/40标箱。

该组织的 15个成员是: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中海集装箱运输公司、法国达飞船务公司、中远公司、长荣海运公司、韩进海运公司、渣打集装箱公司、现代商船公司、K Line、马斯基船务公司、地中海航运公司、NYK船公司、东方海运、阳明海运以星船务公司。有关附加费的详情可查阅网站http://www.tsacarriers.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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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海事委员会对家用货运的货主展开收集证据调查

联邦海事委员会已经开展另一个收集证据的调查,该委员会第27号调查令将针对个别家用货运的货主和私人物品货主的投诉展开调查。马克 . 爱 .卡奥瑞(Michael .A Khouri)专员已被任命为该调查行动的领导人。

每一年,联邦海事委员会从货主那里收到大量投诉,抱怨国际家用物品的货运的存在的各种问题。在2010年6月23日海事委员会收集证据调查令指出,投诉的主要问题是承运人没有运送货物,并拒绝退回预付运费;货物灭失;严重滞期;向货主征收从未得到过的海运保险;滥报货运仓库的信息。发货人交付托运货物后,大幅调价,并威胁如果增加的运费不付,船东就扣货,或者没有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在许多案件中,货主被迫支付另一个承运人的运费或第二次支付仓库费,否则承运人不予放货。

根据该报告称,个人或公司从事公共海上运输必须对货运承担责任,并取得海上运输中间人的经营执照,提供经济承担担保。在一些投诉案中,有些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可能从没有经营执照的个人收取货运,这是违反海运法的。

通过27号证据收集调查令,联邦海事委员会将记录投诉的性质和不公平问题或不正常操作发生的次数,初期报告将于2010年11月15日前公布,最终报告将于2011年2月15日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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