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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境外无船承运人向联邦海事委员会登记的新规则

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颁发了新的规则,要求从事美国航线货运的美国境外无船承运人遵守新的规则所规定的要求,使用新的登记表格FMC-65向联邦海事委员会 登记。联邦海事委员会第11-22通告列明了新规则的各项登记要求。境外无船承运人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由此,一旦递交新的登记表格后三年为期限,必须重新登记。使用新的登记表格的最后期限为2013年的10月17日。

新的登记表格FMC-65并非取代现行的美国境外无船承运人登记要求,而是现有规则的补充要求。这一项新规则更新了美国有关无船承运人经营执照,美国联邦规则第46章第515.19节,的规定。FMC-65表格要求申请登记的无船承运人公司负责人确认他/她已经阅读了各项规则并将遵守联邦海事委员会有关海上运输中间人活动的规定及美国海运法的相关规定。该表格同时要求申请登记的无船承运人确认完全明白,只有具有无船承运人经营执照的公司才能在美国担任其代理。联邦海事委员会在其网站公布了所有具有经营执照的无船承运人名单。网站地址:http://www2.fmc.gov/oti/

DPI公司正将协助我们的客户准备并填写FMC-65登记表。重要的是,我们会为客户提供专业指导,帮助他们努力遵守联邦海事委员会的规则和海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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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海事委员会批准美国境外无船承运人使用协议运价合同(NRAs)

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已经发布新的规定,允许已经注册的美国境外的无船承运人使用协议运价合(NRAs)。在2011年,该规则规定只有美国境内的无船承运人才能使用协议运价合同。联邦海事委员会11-22通告修改了第46章532节的规定。从2013年7月19日起,允许美国境外的无船承运人选择使用协议运价合同。

协议运价合同是约束托运人和无船承运人的书面协议。该协议规定了无船承运人为双方所商定的货运量在特定时间内,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提供的特定服务。根据协议,收受合同项下的货运前,双方必须事先取得书面同意。无船承运人在开始使用协议运价合同前必须达到5个要求。联邦海事委员会将在其协议运价合同网页上核查执行情况,如果使用恰当,协议运价合同可以代替运价本费率登记,但不能替代运价本规则。

无船承运人可以选择是否使用协议运价合同。如果在销售进出美国货运的无船承运人愿意使用运价本费率或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NSAs),他们可以继续根据各自的喜爱继续使用。DPI公司会帮助我们的客户履行协议运价合同方面的要求; 请点击此简短的视频去查看关于我们的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管理系统(NRAMS)的信息。这一系统拥有完整的运价本规则和服务平台,很容易使用。欲知详情或要在运价本中登记"协议运价合同规则",请与我们的客户代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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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海事委员会与美国海关共享出口报关信息

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与美国海关宣布,近来他们共同签署了使用自动商务环境-国际贸易信息系统(ACE-ITDS)谅解备忘录(MOU)。双方签署协议,旨在分享信息,在海上运输中对承运人和其它企业加强管理,与执法单位加强平衡协调。备忘录将允许海关直接将自动商务环境和其它系统的资料直接传送给联邦海事委员会,以便其履行法律责任。这一直接传送,将使两个机构的谨慎使用信息来源,确保执行港口安全法。在7月19日联邦海事委员会庆祝会上签署的备忘录,特别强调了有些特定信息的互享,联邦海事委员会收受信息的合法性和在特定条件下联邦海事委员会可以利用、储存或者分享这些信息。自动商务环境-国际贸易信息系统受贸易秘密法保护,两个机构有义务根据协议妥善保护这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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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西行泛太平洋稳定运价协议组织成员登记了普通运价附加费,从2013 年9月生效

部分从事于美国至东亚航线出口贸易的西行泛太平洋稳定运价协议组织(TSA)成员,FMC登记号为011223在他们的运价本中登记了普通运价附加费,从2013年9月生效。

已登记的普通运价附加费的标准为:80美元/20'干货箱,100美元/40'和113 美元/45'干货箱。 登记这一费用的船公司有:法国达飞船务公司、长荣海运公司、现代商船公司和东方海运。有些船公司,包括长荣海运公司和东方海运,对美国洛杉矶/长滩和奥克兰港至菲律宾的货运征收更高的普通运价附加费,其标准为:160美元/20'干货箱,200美元/40'和225 美元/45'干货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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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太平洋稳定运价组织延迟征收高峰季节附加费,宣布从2013 年9月1日起征收普通运价附加费

部分从事于东亚至美国航线的泛太平洋稳定运价协议组织(TSA),联邦海事委员会登记号为011223,的成员延迟征收高峰季节附加费(PSS)。今年夏季初期,许多船公司在其运价本登记了从2013年8月1日征收的400美元/40’标箱的高峰季节附加费。长荣海运公司和东方海运宣布推迟至8月15日执行;现代商船公司对日本出货的货运,推迟至9月1日执行高峰季节附加费,印度次大陆的货运则推迟至8月15日执行,而其他地区的货运则从8月1日执行高峰季节附加费。韩进海运公司对日本出货的货运和印度次大陆的货运则推迟至9月1日执行高峰季节附加费。有些成员公司在运价本保留了高峰季节附加费,但已经修改了费率和服务合同,推迟了征收高峰季节附加费的生效期。

该组织有些成员已登记的从2013年9月1日生效的普通运价附加费的标准为:至西岸港口的货运为400美元/40';至其他港口的货运为600 美元/40'标箱。有些成员还登记了拼箱货的普通运价附加费,其标准为:至西岸港口的货运为7美元/运费吨;至其他港口的货运为9美元/运费吨。这些措施表明了今年的航运高峰并未如泛太平洋稳定运价协议组织预计的如期出现,但他们需要增加收入,只能出此良策;增加新的普通运价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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