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海事委员会已经发出修改无船承运人运价协议安排的最新规则,通知编号为17-10,标题为修改有关无船承运人协议运价安排的规则。并规定于2018年8月22日生效。这个新规则简化了使用无船承运人协议运价安排和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的各项要求。这对无船承运人来说,除了登记费率本之外的另一种运价登记选项。
随着新规则的实施,联邦海事委员会使得无船承运人更容易且成本更小的使用服务协议安排协议。无船承运人服务安排是无船承运人和货主间的一个书面协议。对每一记名货主来说,协议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和费率都是特定的,独一无二的。他们也可议选择受运价本规则和附加费的规则的约束。新的规则继续允许无船承运人选择使用运价本登记或者使用无船承运人协议运价安排。在过去,联邦海事委员会要求无船承运人在联邦海事委员会的运费登记系统(SERVCON)登记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在新规则中,这一强制条款和公布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主要条款的规则都被取消了。取而代之,联邦海事委员会对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采用信誉制度(HONOR SYSTEM)。使用无船承运人协议运价安排和服务协议的无船承运人必须继续根据联邦海事委员会第46章第531节的规定准备每一份协议,还必须在5年内妥善保管记录,以备联邦海事委员会检查。
为了使得无船承运人更容易且成本更小的使用服务协议安排协议,联邦海事委员会第46章第532节的规定作了3大重要修改;在货运前,允许无船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修改无船承运人协议运价安排;允许协议包含一些无关费率的商业条款;允许无船承运人将客户接受定舱视为接受了无船承运人协议运价安排的协议。无船承运人对每一个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必须保存5年。记录无船承运人特定货物运价的文件视为运价本费率的登记。对每一记名货主来说,协议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和费率都是独一无二的。
通告编号为17-10的联邦海事委员会修改通知简化了联邦海事委员的规则,剔出了2个以前一直阻碍无船承运人广泛使用无船承运人服务安排协议的原因。第一个原因,以前规定无船承运人不可以修改无船承运人协议运价安排的协议,现在可以了;第二个原因是,以前规定,每一个协议运价,必须有协议项下的发货人的书面同意书左证,现在不需要了。只要协议书上方有如下黑体字表明:“收到无船承运人协议运价安排协议或服务协议的修改条款,发货人仍然接受定舱,就视作接受了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或无船承运人协议运价安排协议的条款。”
公布在编号为17-10通告的联邦海事委员会最新规则并没有改变联邦海事委员会第46章第520节对运价本登记的规则。新的修改规则仅仅适用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或无船承运人协议运价安排协议。无船承运人可以选择继续根据联邦海事委员会的规则登记运价本。对有些无船承运人来说,继续选择继续根据联邦海事委员会的规则登记运价本比较经济,因为选择使用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或无船承运人协议运价安排协议需要他们采用新的程序和文件,反而增加成本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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